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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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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英文名:The Zhejiang Association for Instrumental Analysis,缩写:ZJA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浙江省内有关分析测试相关单位所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自愿结成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分析测试单位和组织及分析测试工作者,促进我省分析测试技术的普及、提高和发展,为我省科技创新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机关党委。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08号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 组织浙江省分析测试技术理论与应用、管理、分析测试仪器的维修、研制等方面的交流及协作活动。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组织各种相关的经济与技术合作。开展省际及国际的学术交流和协作活动。

2. 向政府部门反映有关分析测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任务。

4. 不定期出版会刊、学术刊物和简报、编发情报资料、搜集传递有关信息。

5. 协助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办公室开展工作。

6.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分析测试行业内的表彰和奖励工作;组织开展分析测试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从事分析测试技术研究、应用和管理及分析测试仪器维修、研制和生产的单位和部门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及协会出版的刊物和资料的权利;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并支持协会相关的工作;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员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研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决定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及名誉理事;

4. 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的调整;

5.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9.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4、5、7、8、9、10、11、12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团体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领导协会工作,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2. 负责衔接业务主管部门,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精神;

3、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扩大)会;

4.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5. 负责组织协会制度、规定、会议决议、文件、工作总结、报告的起草;

6. 负责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协调协会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

主持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督促;

7.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负责协会经费审批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有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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