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标准化改革方案,推动分析测试行业自主创新,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提升检测服务质量,保障分析测试的科学性、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机构提出并制定,并由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由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根据检验检测、试验分析、实验室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服务和发展需要,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测试方法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团体标准,其主要测试方法的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且符合“拾遗补缺、科技创新、争创一流”内涵。国内外没有同类测试方法的,建立测试方法标准,达到国内外一流水平。国际上有同类测试方法的,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团体标准的重点为适应市场需求的试验方法标准、检验检测仪器的自校方法标准、产品质量安全的测试分析标准等
第五条 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统一组织本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批准、发布、实施和复审,并接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制定发布《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
第七条 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我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科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等机构均可向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提出团体标准制定建议,并提供标准制定建议书(见附件1)和团体标准草案(或正在执行的标准文本)。
第八条 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按《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建议评价细则》要求对提交的标准制定建议,进行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先进性论证,并确定标准牵头组织单位。对论证结论进行汇总并形成项目名单和标准制定计划并报理事会批准发布。标准制定计划包括标准名称、计划完成时间、标准牵头组织单位等内容。
第九条 标准牵头组织起草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省内符合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团体标准定位要求的相关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实验室、标准化研究机构等;
(2)满足检验检测、试验分析、实验室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服务和发展需要,具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备开展试验方法标准制定的组织和技术实力;
(3)具有测试分析数据来源的资源。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应与标准牵头组织单位正式签订团体标准研制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职责、主要委托内容、质量控制要求、完成时间以及相关经费来源等事项。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对标准组织研制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标准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建标准工作组并向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备案。标准工作组应广泛吸收相应行业协会、标准化机构、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参与标准起草。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负责对标准工作组的组建进行协调和监督并统一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研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求:
(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现行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 广泛收集国内外先进测试标准、技术文件,准确掌握测试方法相关核心技术指标的先进要求及其适用情况;
(三) 充分考虑实验室计量认证的相关要求;
(四) 充分考虑国际互认需要,优先采用国际先进要求和方法;
(五) 对设定的试验方法、量化指标,应进行试验验证、比对试验,确保方法、指标的科学合理性;
(六) 广泛征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机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十三条 标准工作组应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编制说明要求见附件2)、数据比对说明等材料,向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意见征集(征求意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并根据征集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四章 标准的审评
第十四条 标准工作组完成标准送审稿后,及时向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提出标准审评申请,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 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 标准编制说明、数据比对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三)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四) 审评专家建议名单;
(五) 其它需说明的材料。
第十五条 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对提交的审评申请材料完备性、审评专家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标准评审专家组,对符合审评要求的标准送审稿及时组织标准审评。审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科研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合规性;
(二)设置的试验方法技术指标和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三)与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水平比较;
(四)标准实施的主要影响;
(五)标准组织研制委托协议约定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标准审评会专家不少于5人,一般由国家标技委、行业协会、专业学会、高校、科研院所、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企业等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审评会对审评结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的,以不少于组成人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 审评的有关内容、审评人员的意见、审评结论应当书面记录,经审评人员签名后交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存档备查(审查会议纪要格式见附件4)。
第十九条 对经审评不通过的标准,标准工作组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进行意见征集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报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审评。重新申请审评时间距上一次审评会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审评程序及要求与第一次相同。
第五章 标准的批准、发布
第二十条 标准工作组应根据审评会专家意见建议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数据比对说明等材料报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审核。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发布要求的统一编号并发布。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T/ ZJATA、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格式为:“T/ ZJATA XXXX-20XX”。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复审
第二十二条 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在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网站进行公布,供协会成员查阅。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需要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相关方可向标准牵头组织单位进行咨询或提出标准修订建议(修改申报单格式见附件5),标准组织单位负责对相关方提出的问题或建议进行解释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根据标准组织单位的解释或论证结果,决定是否组织标准复审。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团体标准进行标准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复审:
(一)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
(二)不符合国家大政方针、产业发展政策的;
(三)不适合市场、产品发展变化的;
(四)技术内容或指标已不符合团体标准国内一流、国际先进要求的;
(五)引用的相关标准已经修订或废止的;
(六)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其它新的情形需要复审的。
第二十七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
(二)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
编制说明编写要求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协会团体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确定协会团体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仪器设备、样品、试验步骤、实验数据处理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协会团体标准时,应增加新、旧协会团体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六、贯彻协会团体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七、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4:
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详情及专家组名单;
二、会议议题;
三、会议内容,会议过程简介;
四、对标准的修改意见;
五、对标准水平的评价
六、标准审查投票汇总情况;
七、标准审查会议结果;
八、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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